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
1.個人獨資企業解散,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。
2.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,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:(1)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;(2)所欠稅款;(3)其他債務。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,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。
3.清算期間,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,在按前述財產清償順序清償債務前,投資人不得轉移、隱匿財產。
4.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,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,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,該責任消滅。
5.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,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,并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